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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6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园莉申请执行蒋欣、黄英、成都天爱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园莉,蒋欣,黄英,成都天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6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园莉,女,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36附*号。被执行人蒋欣,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黄英,女,汉族,1967你那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成都天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二街81号。法定代表人黄英。关于杨园莉申请执行蒋欣、黄英、成都天爱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牧山路二段9号352栋-1-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