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与嘉善县天泉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嘉善县天泉包装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0号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后新街。代表人:施连法,厂长。委托代理人:钱家平、许小清(实习),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天泉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洪福村后江泾35号。代表人:薛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嘉善县天泉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