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传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64号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传凤,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屈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敏,被告屈传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4日被告因养奶牛向原告下属省庄分社借款,金额为2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9月4日,同时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等。2009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24266.43元(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并支付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9月4日;借款月利率8.4075‰,按季结息,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如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率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09年9月4日,原告给付被告借款2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9月4日,贷款月利率为8.4075‰,被告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并捺印。后因被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原告提交2015年11月30日欠息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截至2015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4266.43元。原告提交2012年9月27日、2013年12月16日《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各一份,证实原告曾于2012年9月27日、2013年12月16日向被告催收过上述借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案经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欠息证明》、《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00元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时付清借款本息。原告提交2015年11月30日《欠息证明》,证实截至2015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24266.43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24266.43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被告亦应承担,该利息、复利及罚息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24266.43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二、被告屈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借款本金25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屈传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