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培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50号申请人张培芳,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申请人牛喜苗,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胡盛寿,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肖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8012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一次性赔偿张培芳、牛喜苗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退还张培芳、牛喜苗已缴纳医疗费35420元,大写叁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并承担张茜凯存尸费、火化费等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总计支付张培芳、牛喜苗人民币240420元整,大写贰拾肆万零肆佰贰拾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当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免除张茜凯医疗欠费共计人民币75681.3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陆佰捌拾壹元叁角整。三、经司法确认、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张茜凯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培芳、牛喜苗与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