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用纸执行法官 拟稿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4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祁汉新,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宇,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0291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滨江支行账号69×××40内存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肆仟柒佰贰拾贰元整(2344722元)的冻结,余下款项22502892元继续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滨江支行账号69×××40内存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肆仟柒佰贰拾贰元整(2344722元)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上。三、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滨江支行账号69×××19内存款人民币肆佰陆拾柒万肆仟叁佰捌拾陆元整(4674386元)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肖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