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仁燕与周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燕,周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仁燕。被告:周娅丽。原告王仁燕与被告周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周娅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周娅丽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娅丽于2011年3月11日、2011年8月25日、2012年5月2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000元、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周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仁燕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被告周娅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林德春人民陪审员 姚世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炎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