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生诉被告林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生,林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张跃生,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志斌,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生诉被告林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张跃生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