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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贺贵忠、贺院霞等与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贺贵忠,贺院霞,贺院院,李先亮,栗转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文,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生,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系晋H×××××大客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贵忠,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石豹沟煤矿工人,住原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院霞,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包头市青山区。系死者李素梅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院院,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包头市九原区。.系死者李素梅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亮,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本村。系死者李素梅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转蜂,女,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本村。系死者李素梅之母。委托代理人丁勇,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卯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文、李荣生,被上诉人贺贵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田青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原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贵忠、贺院霞、贺院院、李先亮、栗转蜂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以下事项需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案遗漏当事人,你院应追加晋H×××××大客车车主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已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赔偿并已履行完毕,你院判决由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赔偿金是否适当,是否能理解为补充责任你院应考虑。故发回重审,依法裁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