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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武全与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全,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130-3号申请执行人杨武全,男,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被执行人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年,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亚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体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武全与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2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27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和案件受理费1205.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达成后向申请执行人杨武全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其余部分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计37782元,用被执行人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葚皇桑葚酒抵偿,双方债务结清。现被执行人陕西葚皇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武全支付了现金20000元和用以抵偿37782元债务的桑葚酒,被执行人杨武全收到了上述财物,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