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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肖伏秋与邱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伏秋,邱贤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6523号原告肖伏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寻新华,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贤秋,男,汉族,居民。原告肖伏秋与被告邱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德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伏秋的委托代理人寻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贤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伏秋诉称,原告在被告组上经营养殖业时与被告相识。从2013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对借款进行结算后,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后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承诺在7月26日还1万元,中秋还2万元,但被告并未履行。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邱贤秋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伏秋在被告邱贤秋的组上经营养殖业时与邱贤秋相识。从2013年开始,邱贤秋因经营需要,多次向肖伏秋借款。2015年2月18日,肖伏秋与邱贤秋对借款进行结算后,邱贤秋确认欠肖伏秋借款8万元,邱贤秋于2015年3月1日向肖伏秋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肖伏秋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实2月18号)”。2015年7月22日,肖伏秋催要借款时,邱贤秋向肖伏秋出具了承诺《便条》,《便条》写明:“以欠肖伏秋捌万元整,7月26日还壹万元整,中秋还贰万元整,如果按期不还,由他拖机械”。承诺的还款期限过后,邱贤秋分文未还。此后,肖伏秋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肖伏秋自愿放弃了利息请求。上述事实,有肖伏秋提交的《借条》、《便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贤秋向原告肖伏秋借款8万元后,邱贤秋就应当根据约定及肖伏秋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邱贤秋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邱贤秋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肖伏秋要求邱贤秋偿还借款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邱贤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伏秋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0���,减半收取1060元,由邱贤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