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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媛媛、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媛媛,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430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权。被申请人周媛媛。被申请人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友。被申请人黄勇。被申请人黄芳。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媛媛、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媛媛、重庆枫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黄芳价值9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