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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738.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将履行款人民币3738.05元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郭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