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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实品、郑海鑫与赵中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实品,郑海鑫,赵中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37号原告黄实品。原告郑海鑫。被告赵中益。原告黄实品、郑海鑫与被告赵中俊、赵中益、王菊、赵旭阳、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实品、郑海鑫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中益的鄂E×××××小型轿车、位于枝江市马家店领秀之江(建筑面积为142.98平方米,产权证号号)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限额10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实品、郑海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黄实品提供的担保财产:鄂E×××××小型轿车和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面积为3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枝江国用()第号。二、查封、冻结被告赵中益的鄂E×××××小型轿车和位于枝江市马家店领秀之江(建筑面积为142.98平方米,产权证号号)的房产,限额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