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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姜淑敏与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敏,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姜淑敏。被执行人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古家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利迪,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姜淑敏与被执行人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淑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措施。但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姜淑敏与被执行人广西惠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