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施凯与李建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凯,李建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施凯,个体户。被告李建红(又名李芹)。原告施凯诉被告李建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阳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凯诉称:2014年下半年时,被告夫妻向原告提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对装修费用、用料和完工效果协商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经被告夫妻现场检验后确认合格。但因被告资金不足,经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装修款23500元的欠条,并口头承诺短期还清。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还清装修余款23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建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被告李建红以“李芹”姓名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施凯装修费23500元。”因该款未还,原告与被告丈夫王兵发生纠纷,经泗洪县公安局桥南派出所现场协商处理未果,建议双方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建红所欠原告施凯装修费235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施凯装修款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李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华阳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承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