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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建锋与王丽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锋,王丽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0041号原告:郑建锋。被告:王丽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委托代理人:赵涌,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锋诉被告王丽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郑建锋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