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1号罪犯刘福龙,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三年文化,现于北安���狱服刑。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作出了(2008)海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福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5月7日入监服刑,2011年10月2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