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自业与被告延安奥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穆盘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业,延安奥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穆盘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335号原告王自业,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綪,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奥得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康圪崂村。组织机构代码:67792638-2。法定代表人董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昊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盘石,男,汉族,67岁左右,河南省襄城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康屹崂村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业与被告延安奥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穆盘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自业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