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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鞠宝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宝军,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鞠宝军,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鞠宝军申请执行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伊靠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鞠宝军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