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鞠宝军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宝军,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鞠宝军,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鞠宝军申请执行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伊靠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鞠宝军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海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