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玉俊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玉俊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31号罪犯陆玉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甬余刑初字第9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玉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玉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玉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玉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玉俊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