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存凤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凤,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赵存凤。被执行人王进。申请执行人赵存凤与被执行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2)泰山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宝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