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延寿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延寿永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延寿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工业园区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建雄,执行董事。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延寿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商初字第544-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