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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某诉秦某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52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