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某诉秦某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52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