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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发与被告王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发,王力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王占发。被告:王力东(曾用名王力冬)。委托代理人:曹歆秋。原告王占发与被告王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发、被告王力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歆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发诉称:2014年5月28日,王力东向我借款7.5万元,并为我出具了一枚借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在2015年2月份的时候,王力东用一辆轿车抵顶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10个月的利息款15000元,期间双方并无争议。此后我多次找王力东催要借款本金7.5万元及剩余的利息,王力东一直一拖再拖,至今未能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力东速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并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王力东辩称:我确实在王占发处借款人民币7.5万元,但我们并没有约定利息。在2015年2月份的时候,我用一辆奥迪轿车作价人民币3万元抵顶给王占发,现在我只欠王占发人民币4.5万元没有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王力东在王占发处借款人民币7.5万元,由王力东为王占发出具了一枚借据,借款人处署名“王力冬”。2015年2月的时候,王力东用一台车牌照为JA11**号的奥迪轿车抵顶给王占发。王占发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达,李达又已经将车转手出售给他人。王占发认为该车抵顶的是应给付的10个月的利息款1.5万元,王力东则称该车作价人民币3万元抵顶借款本金。双方分别提供证人李达、闫伟祥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占发提供借据一枚。2.证人李达、闫伟祥的当庭证词。3.王占发、王力东及其代理人曹歆秋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王占发与王力东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占发已经将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交付给王力东,王力东对王占发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双方争议的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因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且王力东否认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王占发亦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故王占发请求王力东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奥迪轿车抵债的问题,王力东不是车籍所有人,王力东与王占发之间以车抵债的行为是否合法无法确定,且王占发否认奥迪轿车抵顶的是借款本金,在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王占发取得奥迪轿车应视为不当得利,奥迪轿车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东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占发欠款人民币7.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占发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3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