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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中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法定代表人唐文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新华街派出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海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鹤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冯保勇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