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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荟源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巧云、仇敏、王良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荟源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巧云,仇敏,王良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277号原告福建省荟源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法定代表人阮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庄巧云。被告庄巧云,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仇敏,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良诚,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担保人福州市鼓楼区荟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阮卫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荟源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巧云、仇敏、王良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巧云、仇敏、王良诚价值人民币4591563.13元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潮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巧云、仇敏、王良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福州市鼓楼区荟源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1563.13元(账号:117060100200081487;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五四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