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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平,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余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747号原告周国平,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5427963-3。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工),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0480001-8。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能朝,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波,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平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余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周国平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周国平已缴纳),共计612.5元,由原告周国平负担。审 判 长  邱竟翔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人民陪审员  赵桂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