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醴陵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已经营的“精诚广告”店(醴陵市姜湾上正街185号)内,利用自己的电脑从网上下载“人民警察证”样板,并用数码相机给需要做证件的客户照相,然后将客户照片移到“人民警察证”的模版上,通过使用PS技术将原有的“人民警察证”模版上的头像处理掉换成客户的头像,再将模版上的信息更改为客户的信息,先后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杨某、晏某某、陈某(此三人原为醴陵市公安局协警)等人制作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内证10多张,每证收取制作费25元、30元不等,共收费约300元。2015年9月17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精诚广告”店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用于制作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内证的PVC材质纸板四张、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张某某上述所制作的10多张假证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亲属将其违法所得300元退缴至本院。另本院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机构对被告人张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评估,其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PVC材料纸板四张、台式电脑主机一台;2、常住人口信息、假警官证模版图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陈某、杨某、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5、辨认笔录二份、提取笔录二份;6、评估意见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所用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所用工具PVC材质纸板四张、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优龙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彬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