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易×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3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男,44岁(1971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6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易×退赔被害人韩×人民币二百元。原审被告人易×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易×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易×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6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芳代理审判员 吕晶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