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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刁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刁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经理。被执行人:于恩洪。被执行人:李太英。被执行人:于春栋。被执行人:刁玉玲。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刁玉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恩洪、李太英、于春栋、刁玉玲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