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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国强与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强,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876-1号申请执行人施国强。被执行人胡建国。申请执行人施国强与被执行人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建国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施国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000元及利息损失73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建国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国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施国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8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国强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