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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2016)琼0271刑初29号莫*鲜贩卖毒品案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29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鲜,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文盲,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8日被抓获,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20时许,王**电话联系被告人莫*鲜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三亚市迎宾路东岸加油站路口处交易。不久,莫*鲜和王**在东岸加油站路口处人行道上见面后进行毒品交易,莫*鲜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王**。当二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莫*鲜身上缴获毒资200元、手机一部和电动车一辆;从王**身上缴获一小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经鉴定,缴获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8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一��和电动车一辆;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月川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清单、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186号、(2013)城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书和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公释字【2012】07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王**、陈*清的证言;被告人莫*鲜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5]263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0.2823克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莫*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莫*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i6lu2vtbuns0r5n0bm审判员  钟海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