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罗京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327号罪犯罗京华,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大学文化,因犯受贿罪被判刑。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了(2013)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判决,认定罗京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2013年2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罗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京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罗京华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京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