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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诉赵爱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84号申请人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广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家莉。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爱军。申请人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爱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33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赵爱军在仲裁阶段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项目奖和年终奖。赵爱军应举证证明康佳公司欠付其项目奖或年终奖,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有录用意向书、岗位薪酬通知书、劳动合同,但该三份文件都未对项目奖或年终奖有所约定,仅在录用意向书“福利和其他”中约定过节费等其他相关福利标准按照公司统一制度或标准执行。赵爱军提出的“全年15薪,另有三个月全年平均工资的项目奖”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康佳公司查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发现强制要求公司按照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发年终奖的法律法规,且赵爱军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并非异于公司其他人,这恰恰能证明康佳公司按基本工资及保密费的合计计发项目奖,与法无悖,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关于福利待遇及薪酬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公司关于项目奖或年终奖的规定按“基本工资+保密费”作为计算基数,对所有员工均一视同仁。因此本案康佳公司实行同工同酬合情合理。项目奖或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是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单位有权决定该奖项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以及何时发放。单位对员工存在一定考核标准并无不当,赵爱军2014年所负责的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对康佳公司的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康佳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研发项目完成进度汇总表;2、银行电子回单。被申请人赵爱军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录用邮件写明奖金为“平均三个月水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发放”。康佳公司曾电话告知赵爱军奖金为三个月年终奖加项目奖金。2013年度实发奖金可以证明三个月年终奖的确存在,基本工资基数是录用通知邮件以及录用意向书写明的工资金额。赵爱军应得到奖金30,000元,但康佳公司在计算时将作为基数的基本工资从10,000元改为5,000元,导致存在差额13,843元。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入职通知邮件;2、2014年年度奖金汇总表;3、2013年年度实发奖金;4、另案仲裁裁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录用意向书中载明“各项奖金,根据公司具体规定执行”。然而康佳公司认为应按照赵爱军基本工资及保密费的合计作为赵爱军项目奖的计发基数,并未提供相应的具体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康佳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康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733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