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文栋与刘晓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93号原告林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