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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米多录、贾乖芹、米娟红与米卷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多录,贾乖芹,米娟红,米卷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55号原告米多录。原告贾乖芹。原告米娟红。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米建平。被告米卷平。原告米多录、贾乖芹、米娟红与被告米卷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多录、贾乖芹、米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