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59号原告:王海涛。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国英名下,位于衡水市宝云大街699号宝云温泉花园9幢2单元2层101室的房屋(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一套。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