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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炳忠与陈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忠,陈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27号原告许炳忠,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被告陈志明,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忠与被告陈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炳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炳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晓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