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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海申请执行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421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刘海申请执行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保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有工资账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记员边志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