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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6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桂军诉被告陕西安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925号原告于桂军。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军诉被告陕西安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