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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队申请强制执行刘君元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刘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20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负责人罗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越,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健,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君元,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第250100232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实施了机动车载物违反载物要求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第250100232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交(2015)201510067259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第250100232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远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