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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尚与莫水芹、曹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尚,莫水芹,曹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卢尚,男,汉族。被执行人莫水芹,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爱菊,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尚与被执行人莫水芹、曹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尚与被执行人莫水芹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继 钰代理审判员 曾海��代理审判员 高 范 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彦 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