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75号原告顾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