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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75号原告顾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