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美、张曰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美,张曰平,姜芹,张曰金,张曰风,张得明,周长兴,张书芹,徐庆华,张书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7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志伟。被申请人李桂美,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曰平,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姜芹,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曰金,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曰风,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得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周长兴,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书芹,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徐庆华,男,汉族,教师。被申请人张书青,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桂美、张曰平、姜芹、张曰金、张曰风、张得明、周长兴、张书芹、徐庆华、张书青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的存款260000元,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办公楼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曰金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的存款142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周长兴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的存款36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徐庆华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的存款8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