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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付永美与胡永、孙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美,胡永,孙国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6号原告付永美。被告胡永,成年。被告孙国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美与被告胡永、孙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永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永、孙国芳银行存款17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并已提供鲁D×××××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永、孙国芳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二、查封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