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付永美与胡永、孙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美,胡永,孙国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6号原告付永美。被告胡永,成年。被告孙国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美与被告胡永、孙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永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永、孙国芳银行存款17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并已提供鲁D×××××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永、孙国芳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二、查封鲁D×××××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