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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韩某、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韩某,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5451号原告陈某。原告张某。被告韩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张某诉被告韩某、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