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007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7年11月9日生,住开原市。监护人:刘某(原告母亲),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老民三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