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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元强 诉 赵爱祥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6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黄岛区珠山南路26号10号楼1单元201户。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黄岛区铁山西路65号15号楼,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01005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