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元强 诉 赵爱祥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6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黄岛区珠山南路26号10号楼1单元201户。委托代理人:郝守勇,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黄岛区铁山西路65号15号楼,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01005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