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宁运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太民初8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宁运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桃先。委托代理人:曾月娥,该公司职员。被告:宁运升,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运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堪冰人民陪审员 江 军人民陪审员 邝嘉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