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博申请执行海涛、海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博,海涛,海仁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博,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海涛,男,蒙古族,1949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海仁庆,男,蒙古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博与被执行人海涛、海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处;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处;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地下车库-1层591号车库一处。现因被执行人海涛、海仁庆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处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处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海仁庆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地下车库-1层591号车库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 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